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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督促有关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的公告
(第1号)
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,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推进诚信社会体系建设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、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,现督促以下被执行人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,自行履行相应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若逾期不履行,本院将相关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同时限制下列活动:限制从事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;限制发行公司债券。从事不动产、国有资产交易;限制乘坐列车软卧、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、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、民航飞机;限制住宿星级酒店;限制高消费旅游;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;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;限制新建、扩建高档装修房屋;限制出境等。如经法院查实,失信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本院将采取罚款、拘留等措施;情况严重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特此公告。
2017年7月11日
附:相关被执行人名单。
1、案号:(2017)苏1281执1103号
申请执行人: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
被执行人: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(法定代表人尤善斌,住所地兴化市张郭镇科技园区内)
执行标的额:本金28620527.4元及利息、诉讼费、执行费
2、案号:(2017)苏1281执603号
申请执行人: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
被执行人:江苏九寿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(法定代表人徐开俊)
执行标的额:本金16483500元及利息、诉讼费、执行费
3、案号:(2017)苏1281执605号
申请执行人:兴化市兴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
被执行人:江苏宏利达锂业有限公司(法定代表人王洪)
执行标的额: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、诉讼费、执行费
4、案号:(2017)苏1281执2124号
申请执行人: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
被执行人:泰州龙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(法定代表人王金红)
执行标的额:本金11488500元及利息、诉讼费、执行费
5、案号:(2017)苏1281执1954号
申请执行人:兴化市张郭镇村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
被执行人:江苏恒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(法定代表人王洪)
执行标的额: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、诉讼费、执行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