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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督促有关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的公告
(第3号)
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,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推进诚信社会体系建设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、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,现督促以下被执行人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,自行履行相应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若逾期不履行,本院将相关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同时限制下列活动:限制从事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;限制发行公司债券。从事不动产、国有资产交易;限制乘坐列车软卧、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、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、民航飞机;限制住宿星级酒店;限制高消费旅游;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;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;限制新建、扩建高档装修房屋;限制出境等。如经法院查实,失信被执行人存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本院将采取罚款、拘留等措施;情况严重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特此公告。
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
附:相关被执行人名单。
1、案号:(2016)苏1281执1561号
申请执行人:兴化市戴南镇钢联投资有限公司
被执行人: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(法定代表人徐文东)、徐文东、周建香、泰州市锦辰不锈钢有限公司(法定代表人徐杰)、徐杰、江苏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(法定代表人牛松茂)、牛松茂执行标的额:本金270万元及利息
2、案号:(2016)苏1281执1801号
申请执行人:兴化市东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
被执行人:江苏希尔发集团有限公司(法定代表人陈文涛)、陈文涛
执行标的额:本金280万元及利息、诉讼费、执行费
3、案号:(2016)苏1281执185号
申请执行人: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
被执行人:江苏正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(原江苏苏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吴玉亮)、张玉云
执行标的额:本金140万元及利息、诉讼费、执行费
4、案号:(2016)苏1281执1798号
申请执行人: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
被执行人:被执行人江苏九胜特钢制品有限公司(葛长胜)、江苏永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、江苏南翔不锈钢标准件有限公司、甄永红
执行标的额:本金400万元及利息、诉讼费、执行费